2025年7月,小潘(化名)因需用车向小郑(化名)提出借车的请求。小郑未多想便将自己的车辆交由小潘使用。然而,小潘在驾驶过程中与小戴(化名)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小戴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小潘电话通知小郑,让小郑驾车赶到现场以驾驶员身份顶替其处理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小潘未取得驾驶证上道路行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在事故发生后肇事逃逸(潜藏逃匿),负事故全部责任。小戴将小潘及小郑诉至法院,要求承担此次交通事故对其车辆所造成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郑作为肇事车辆的机动车所有人,将车辆交由不具备驾驶资格的小潘驾驶,且在事故发生后以驾驶员身份顶替其处理该起交通事故。小郑对本起事故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结合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小潘、小郑对事故发生所存在的过错,酌定小潘对小戴的财产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小郑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借车别只讲“人情”,不顾“风险”。车主将车借给他人使用时,务必仔细核查借用人是否具备驾驶资格,若因疏忽,将车辆借给无驾驶资格的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车主因过错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作者:崔鹏宇 作者单位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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