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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婚前借款购房,房屋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并共同居住,购房时的借款算不算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时间:2025-11-11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2020年10月,阿宾与小蓉以乙方身份,与案涉房屋原所有权人姚某(甲方)、某房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丙方)共同签订《居间服务合同》《交易服务合同》,并在丙方居间下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44.6万元全款购买某小区房屋,当日,阿宾向姚某支付定金1万元。

  2020年11月2日,阿宾向同胞兄弟阿林出具《借条》,载明“本人阿宾今借到阿林22.5万元用于购买某小区XX幢10-5房子,借款以转账方式直接转给某房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4日,阿宾与小蓉办理结婚登记。此后,阿林因需收回借款及利息,多次向阿宾催讨,但阿宾以无钱偿还为由拒绝。为维护自身权益,阿林将阿宾、小蓉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22.5万元本金及利息。

  庭审中,阿宾对22.5万元借款事实无异议,辩称该款项用于购买结婚用房,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自己与小蓉各承担一半;小蓉主张自己并非适格被告,认为借款发生在2020年11月2日(双方登记结婚前),自己对借款未获利、未追认、未使用,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特征,且认为房屋是阿宾婚前购房后对自己的赠与,自己不应承担该债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阿宾向阿林出具《借条》,阿林按约定向案外人转款,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阿林要求阿宾归还借款的诉求应予以支持。关于债务性质,虽然借款发生在阿宾与小蓉登记结婚前,但从二人2020年10月共同签订的多份购房相关合同可证实,双方具有共同购买案涉房屋的合意;且借款明确用于购买该房屋,房屋最终登记在二人名下,婚后也由二人共同居住使用。综合以上事实,法院认定案涉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阿林主张阿宾、小蓉共同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求成立。最终,法院判决阿宾、小蓉共同偿还阿林借款本金及利息。

  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债务向另一方主张权利,法院通常不予支持,但如果能证实该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则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偿还。例如,一方婚前借款用于共同购房、房屋装修等家庭必要开支,均符合这一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作者:崔鹏宇 作者单位: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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